详细!二手车市场的坑人套路(案例+指南)

近年来,二手车买卖市场日益繁盛的同时,不规范交易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威海经区法院也审理了不少因二手车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件,小编从这些案例中,总结了几条二手车市场的坑人套路,今日奉上,给您提个醒儿。

坐稳了没?要开车了哦

一、没有“两证”的车辆买卖都不可信

机动车有两证, 其一是车辆登记证书,俗称大绿本,不需随车携带,但是车辆登记、转让、抵押等的必要证件,其二是行驶证,随车携带,一般年检、购买保险等的时候需要出示,虽然两者均可确定车辆登记所有的情况,却具备不同的功能。

手车买卖过程中,如果卖方不能出示“两证”,基本与骗子无异 ,往好了说是多手买卖、证件丢失,往坏了说有可能是抵押车、盗抢车等法律限制或禁止转让的车辆,前者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会有年检、购买保险、受损索赔等的诸多烦恼,后者就更是“天坑”,可能会有被追回的风险

想象一下,大绿本中明明写明了车辆已经抵押给银行,卖车的人花言巧语一番你就信了证件丢失的鬼话,还以为自己捡了个天大的便宜,随便花个两万块钱就开上了豪车,事出反常必有妖,若真是证件丢失无非是麻烦了些,买卖赃物可就是天大的“冤枉”了。

经区法院就曾受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在这起案件中事故责任明确、对方车辆保险齐备、庭审顺利,但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车辆的所有人 ,既拿不出“两证”,又没有购买保险、处置违章等车辆日常管理方面的证据,更没有维修车辆的证据,最终案件只得以败诉而终。

没有“两证”的二手车请您不要买。

二、机动车过户后还需要“保险过户”

保险过户 可能连很多法律工作者都没听说,准确的表述应是保险标的转让后,投保人或受让人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批改手续,将投保人变更为新的车辆受让人,保险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费,解除合同的还需要退还部分保费。

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在很多买主看来根本就是多此一举,诚然在保险实务中很难看到因为车辆买卖而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必须要了解的是交强险“随车不随人”,商业险“随人不随车” ,换言之,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不管登记车主是谁都不会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生时的赔偿,而商业险是典型的商业运作的保险合同,更推崇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未更名的商业险是否能够保障车辆未来运行的风险,这在实务中是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即使通过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程序获得了赔偿,为之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也是不可估量的损失,相比较,保险过户的小小麻烦又算什么呢?

经区法院近日处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件中我们且不谈“商业险是否赔偿"这一原则问题,购得二手车的车主压根儿就不知道该车辆在发生事故前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险,一再表示想与受害人就交强险范围之外的损失调解处置,所幸保险公司比较负责任,以车辆大驾号(识别号码)和车牌号码分别进行查询,才查实了该车辆的投保情况,否则十几万的赔偿将由车主自行负担。

如果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公司非为同一家二手车买卖只卖车而未卖车牌号原投保系用原车牌号码购得 等情况,保险未过户将不仅仅是商业险该不该赔的问题,而是找谁赔的问题,保险公司何其多哉,这个“找”无异于大海捞针。

车辆过户后,一定要及时将保险“过户”。

三、不可出卖拼装车、报废车等问题车

提醒卖方

并不是所有责任从车辆交接时就交割清楚,拼装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年检车辆、改装车等,即便经过多次转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仍有权要求所有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的!

所有的!

所有的!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同时,也可以找其中的多个或一个,当然也可以只找那位最初出卖车辆的原车主承担责任。

此类情形多发生在缺乏法律意识的乡镇,尤以摩托车拖拉机家用小轿车 为主,买车的想随便买辆便宜的报废车在乡间开开,只要不进城不被交警抓到即可,卖车的多年未投保压根儿就不知道自己的车已超过年检时限,还想着反正卖了之后跟自己没关系,殊不知越是安全系数低的车越是容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损失越是大,受害人穷尽手段将所有转让人、受害人列为共同被告的可能性就越是大,当然,即便原车主冤深似海,这也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既然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就不要妄想通过二手车买卖协议中的约定——车辆转让后所有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来规避,这根本就是不规范的二手车交易机构的“障眼法”。

要么不买卖,要么就不要违法转卖。

四、车与款交接均应留痕

车辆过户、保险过户、年检、报废等都是有第三方见证 的行为,是推无可推、避无可避的,那么是不是做好这些后就可以把白花花的银子拍在桌上拿着车钥匙转身而去?当然不行!君不见判决书中经常出现“没有证据证明某某事实,法院不予采信”的字样吗?客观事实固然不能被更改,但如何证明客观事实就是我等凡夫俗子需要提前预防的。

所谓雁过留声,翻译成法律用语就是否定证据无法举证,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只有做过的事才能被证明。结合二手车交易来说,签了二手车买卖协议是签订合同,一手交车一手交钱是履行合同,合同是白纸黑字签字画押不能被否认,但交车和交钱这两件事却不能被合同证明,按照法律规定,交车需要原车主证明 ,一般而言过户亦是证明方式之一,但为稳妥起见小编仍建议各位买家写一纸收条,写明何年何月交接车钥匙、行驶证、所有权证书等,而交钱则需要新车主来证明 ,千万不要玩现金交易的心跳游戏,如今电子交易如此方便,扫扫二维码不是更健康?何况还可以银行转让、支付宝转账等等。

不要到银行柜台 或是ATM机 将现金存到卖方的银行账户中,且不论自己会不会一个不小心弄丢了存款底联,柜台交易单据留存时间虽久但查找起来却非常麻烦,而ATM机的视频保存时间更是短暂。

看到这里,这些套路您都明白了吗?若您都明白了,小编相信,您日后在二手车交易中一定能够成功防范风险。但小编还是要提醒您,要从正规渠道购车,尽可能选择购买正规交易市场的认证商户的认证车源,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六个月内及时提出异议。

来源:威海经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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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500多万豪车只卖35万!背后原因是什么?

姜永建 于正波 孙熙越 本报记者 郭勇

  企业成立不足一周就卖出了几十个品牌的数十辆轿车;一辆市场价550万元的劳斯莱斯古斯特,开票售价竟然只有35万元……企业一连串奇怪经营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最近,山东省威海市税警携手,破获了一起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大案。违法分子冒用他人名义注册270家空壳汽车销售公司,对外共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2409份,涉及金额17.7亿余元。案件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共捣毁犯罪窝点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

办案人员归集整理违法企业物证。

销售异常的“怪”车企

  2020年3月,威海市文登区税务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一家“怪”企业:2019年12月底成立的YC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成立后5天内即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0份,并且企业随后在2020年1月零申报,2月也未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人员多次拨打该公司的联系电话未果,于是前往企业登记的经营地址——某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核查,却发现该地址根本不存在。

  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开票信息分析后发现,其对外开具的60份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车辆品类十分繁杂,60辆机动车中竟然囊括了奥迪、大众、红旗等50多种车型。此外,汽车产地也极为分散,不仅有产自上海、广州等地的汽车,也有产自美国、日本等地的进口车。一个刚成立不久的规模有限的汽车销售代理企业,却能代理几十个汽车品牌甚至进口车销售业务,这并不符合行业的经营规律。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车架号码信息,是机动车的“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性。税务人员于是对YC公司所开发票中的这项信息进行了针对性核查,发现所有开票车辆的销售商均另有其人,这表明这些机动车根本就不是YC公司对外销售的。

  短期内大量开具虚假销售发票后失联,征管部门认为,该企业具有暴力虚开重大嫌疑,于是将线索传递给了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以往查办暴力虚开类案件的办案经验,违法分子往往同时控制多家空壳企业,从事违法活动。那么,这家YC公司会不会仅是违法分子所控制的众多空壳企业中的一家?

  检查人员立即将Y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等信息导入威海市税务局研发的分析软件查询。他们发现,在威海,包括YC公司在内共有10家汽车销售企业有关联关系。李某、郭某和张某等人员与这些企业有关,并在其中交叉任职。截至稽查人员查询时,10家汽车销售企业共对外开具机动车发票392份,涉及金额达6000多万元。

  检查人员发现,10家公司具有共同的异常行为:凌晨或深夜开具大量发票,一天之内最多时开票竟达74份;所开票“销售”的多数车辆的金额低于市场行价,550万元的劳斯莱斯古斯特,开票价仅35万元;每家企业销售汽车的种类十分繁杂,多达50余种。

  经核查,10家公司均已失联。检查人员认为,10家汽车销售公司具有暴力虚开违法重大嫌疑,并且具有团伙作案迹象。于是,威海市税务局稽查局迅速向威海市公安局通报案情,启动税警联合办案机制,双方成立“3·23”虚开机动车发票联合专案组,对疑点企业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分析违法团伙的作案范围。

“林老板”与“王哥”的秘密

  案件查办过程中,专案组对涉案企业关联人员李某、郭某、张某行踪进行侦查时发现,他们均不是威海本地人,并且在山东省内多地成立了多家汽车销售公司,并且在这些企业所在地区之间频繁往返。

  专案组认为,这些迹象表明,涉案团伙的活动可能不仅限于威海,可能涉及山东省其他地区,于是向上级部门汇报了案情,提请扩大调查范围,得到了省税务局和省公安厅的大力支持。在上级助力下,办案人员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延伸核查,发现109名高风险人员与3名涉案嫌疑人存在关联,并且在山东省10个地市,发现这些人员先后共成立汽车销售公司129家。

  经核实,109名涉案高风险人员大部分人实际身份是在校大学生、农民或者工人等。专案组认为,违法团伙很可能是非法获取这些人员的信息用于注册企业。通过进一步追踪,办案人员从这些人员中发现有10名人员行为十分可疑,比对税务部门的实名认证系统后,他们发现这些人员同时还是多家汽车销售公司的领票人员。

  专案组采集了10名重点嫌疑人的领票信息,并确认了其身份。各方调查信息显示,包括郭某等人在内的这10余名嫌疑人就是控制空壳企业团伙的主要成员。这10余名嫌疑人均任职于山东淄博一家会计代理记账公司,这家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林某某。专案组怀疑,这家中介机构很可能就是违法团伙的窝点之一。

  专案组调查发现,这10余名涉案重点嫌疑人与他们自称的“林老板”资金往来频繁,并且资金转账时多备注“卖票费”“大票”“小票”等异常信息。经核查,林某某自2019年第四季度开始,就陆续在山东多地注册成立了多家企业。至此,专案组锁定了涉案空壳企业的背后操纵关键人——林某某,并开始对其进行全面布控。

  在此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林某某公司频繁向山东济南的一位“王哥”邮寄包裹。林某某不仅与这个“王哥”频繁通信,并且相互之间有着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

  这个济南“王哥”是谁?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从2019年第四季度开始,这个“王哥”几乎每天均向全国各地邮寄数十份包裹,其账户每月常有大额资金进账,并且他与几十名车企老板、汽车中介等存在密切联系和资金往来。

  办案人员认为,从已知线索和调查掌握的证据看,这个济南的“王哥”,应是林某某团伙的合作伙伴和下线,其主要负责发票业务的对外联络和开具“销售”等工作,经过对“王哥”进行侦控和调查,专案组证实“王哥”本名为徐某某,其“团队”共有王某、高某、周某等6名人员,并且掌握了徐某某从林某某处取得发票后,与下游汽车销售公司和购票人员多次联络,随后向他们“销售”发票的违法证据。

  至此,涉案两个违法团伙的情况和虚开链条已经清晰,案件收网时机已成熟。

违法团伙虚开但尚未“销售”的发票。

斩断黑色链条

  经过缜密布控后,专案组按计划同时在山东省内济南、淄博、东营和菏泽等地实施收网行动,经过两昼夜奋战,成功将林某某、徐某某等涉案14名核心违法团伙成员抓捕归案,并捣毁了4个犯罪窝点。

  在随后的讯问中,面对专案组的翔实证据,林某某、徐某某等人对其互相勾连,利用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可悲的是,林某某直到被抓获前,始终都不知道与其合作紧密的济南“王哥”,真实身份其实是徐某某。

  随后,专案组对收网过程中查获的违法人员使用的开票电脑、手机、税控盘等作案工具进一步开展补充追查和取证,固定了1万多条涉案证据,彻查了3000余条未知线索。

  经查,林某某为首的违法团伙与徐某某为首的违法团伙相互勾连,林某某团伙通过骗用他人信息等违法方式,在山东省内设立空壳汽车销售企业270家,从税务机关骗领发票和税控盘等设备后,将发票转卖给徐某某团伙,由其对外联系“买家”虚开非法牟利。两个违法团伙共“合作”对外虚开发票12409份,涉及金额17.7亿余元,涉及机动车16000余辆。案件水落石出后,威海市税务局迅速向受票人所在地区税务机关发出委托协查函,目前,已挽回税收损失逾2亿元。

  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审理后,近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10人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1年~5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900余万元,并处罚金255万元。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1年11月16日B2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010)6193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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